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8民初3737号
原告: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2号果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5室-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32460885。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跃,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宾阳北里(物业办公楼)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155318X。
法定代表人:王庆斌,总经理。
原告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污水管道疏通及化粪池清理维修款109 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揽被告管理小区污水管道疏通及化粪池清理维修。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污水管道疏通及化粪池清理维修款67 870元;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8日污水管道疏通及化粪池清理维修款31
800元;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污水管道疏通及化粪池清理维修款10 140元,经双方确认共计109 8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
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斌核实,该公司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应当按照结算的价款履行付款义务。故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 81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发达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十万零九千八百一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八元一角(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林 帅
书 记 员 陶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