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枫林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枫林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统军庄村枫林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西院。
法定代表人:李树怀,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遥岭村15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冬梅,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枫林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4万元自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1万元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因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枫林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对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枫林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枫林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京北八旗农场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