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博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安生仁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执285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北西兴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岭,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68-2
法定代表人:唐诚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年朝民初字第13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金玲
审判员  杜玉勇
审判员  范 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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