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5521号
原告: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二区13号楼西北侧-1。
法定代表人:周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男。
原告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宏远大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齐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宏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被告新兴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罗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宏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建临时办公区施工协议,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位于丰台区辛庄的6208项目部临时公区,共39间房屋,建筑总面积982平方米。合同总价为3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至同年8月30日进行了施工,并经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竣工验收,但未付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新兴建设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告承建金额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固宏远大公司提交《新建临时办公区施工协议》,主要约定:固宏远大公司为新兴建设公司6208项目部承建新建临时办公区,房屋共39间,共计2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包死总价为350000元。固宏远大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其上显示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并于2016年8月30日竣工验收。新兴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但认可项目实施确为固宏远大公司,工程已经竣工,工程价格确为35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固宏远大公司为新兴建设公司6208项目部承建新建临时办公区。现固宏远大公司已经完成建设施工项目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新兴建设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现新兴建设公司认可工程款金额为350000元,故新兴建设公司应将该笔款项给付固宏远大公司,对固宏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婵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