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53号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二区13号楼西北侧-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22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3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6070101046020220000600,保险金额:222590元),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固宏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2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