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关奎,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一层1B。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XX大厦。
原告**诉被告尚关奎、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