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4民初8096号
原告(被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一层1B-6。
法定代表人尚关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莉,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本公司经营部经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通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原告)管通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修立、满小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管通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基本工资60000元;2、管通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业务提成工资251221.25元;3、管通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底分红20000元;4、管通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客户增加金4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05年3月至2016年1月在管通科技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外派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区域市场的开发及内部管理。因为市场管理及人员使用方面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我于2015年9月提出离职,后经被告法人多方挽留才答应暂时留下看被告的改变。经过3个月的磨合,还是无法调和。我于2015年12月提出离职,得到被告的允许,并于2016年1月3号到被告处办理交接离职手续。当天,被告宣布原告离职,且公布了接替人联系方式及职责范围,至此我正式离开被告公司。2015年年初,被告对原告执行新的考核政策,由被告公司法人发送邮件告知原告工资组成方案。期间双方多次邮件沟通。因为被告法人跟原告谈过,2015年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原告年底一次性拿工资(按照惯例春节前要支付完2015年的全部收入),作为交换可以税后处理。考虑到我已在被告处工作近10年,加上对被告的信任,经过协商达成发放基本工资一半(5000元/月)作为基本生活费用。因2015年考核方式是依利润为考核目标,原告要求被告在每月推送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原告工资提成明细,便于年底通算工资。随即被告经营部经理满小莉每月以邮件方式将成本考核表及提成数额发送给原告。原告离职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没有催促公司发放。直到2016年2月1号,当提出要发放工资时,被告要求原告去被告公司核对产值。因为原告已经入职另外一家公司,且刚入职事情较多(恰逢年底)。出于对被告11年的感情,所以提出要被告将不清楚的地方以邮箱及电联方式解决,被告不答应要求必须去公司核对。还提出要原告将遗留的产值,交予客户单位签字盖章,在做这项工作时要求被告公司人员监督下进行。按照往年惯例没有这项工作,这是临时加上的工作选项。对于这些原告多次电联被告,被告也表示可以,但到2016年2月8号也没有任何进展。考虑到春节,原告没有再用这个问题困扰被告。2016年2月15日被告再次致电原告,被告统一了口径要求原告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否则不予发放工资。原告一再强调,原告离职是在2016年度,被告扣发2015年度的工资没有道理。被告不理会原告的要求。2016年4月11日,原告提出劳动仲裁。2016年10月8号,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结果,没有达到原告诉求。故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管通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主张的基本工资6万元,系因其工作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经过自己检讨和处罚,公司接受其自动放弃2015年一半基本工资的主张,该6万元双方已协商处理,不应再支付。业务提成系因***在离职时拒不协助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不将其经手各项目、合同、业务、财务交接,导致整个项目部至今无法进行财务结算,故无法支付提成工资。原告提出的提成数额无根据,无结算无数额。年底分红无事实根据,客户增加金无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
管通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管通科技公司不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60000元;2、判决管通科技公司不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模拟股份制奖励2万元;3、判决***与管通科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4、判决***退还4750元租金退款;5、判决***退还业务支款11946.02元;6、判决***支付违约金615595.84元。事实和理由:***于2005年3月至我公司工作,岗位是区域市场经理,负责项目部区域市场的开发及内部管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2015年3月,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投标的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堵漏项目未能中标。后***在“自我检讨及处罚”中主动认错并要求公司给予扣除2015年度一半基本工资的处罚。经公司研究,同意该方案并实际履行。2015年9月,***曾提出离职,公司领导询问其离职原因,***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理由,后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再次提出离职,并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结算清单》,但由于***的原因未完成工作交接,造成财务无法结算。后***未再来公司上班。2016年1月,公司得知***从事与公司相同行业的业务,与公司展开竞争,违反了《劳动合同》第28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相当于其在公司工作三年工资的违约金。另,***收取了公司退租款4750元未交还给公司,并有业务支款11946.02元未归还。后***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公司提出反申请。2016年10月8日仲裁委员作出裁决,我公司对裁决不服,现提起诉讼。
针对管通科技公司的起诉,***辩称:一、对方说我未办交接手续,与事实不符。我提出离职,是基于对方的市场制度调整偏离了市场基本情况。2015年9月我向对方法人尚关奎及经营部提出离职,次日法人驱车来到西安,劝解挽留我留下继续工作,并提出要我再观察一段,如果不适应再离开。考虑到市场工作的交接及工作十年的公司,我答应了。这段时间,我要求对方安排接班人,对方随即安排新疆市场负责人赶往西安。经过几个月的磨合,还是无法适应。2015年12月,我再次提出离职,随即由我、公司经营部经理满小莉、人力资源干事杨燕、市场接班人郭西周四人共同到公司会议室交接工作。期间我出具了交接清单,按照清单交接完后,由人力资源杨燕对我十一年的电脑资料、邮箱资料进行了格式化及删除,其后完成交接手续。再由我被带到公司法人办公室做告别谈话,谈话时间为11:20分-14:30分。当日19:00公司人力资源干事杨燕向在职的几乎所有公司员工发送邮件,通报我离职及继任者岗位。至此,我完成离职。二、对方要求返还房租4750元,此事我没有印象,请对方列举相关证据。三、对方要求返还业务支款11946.02元,已经在2016年1月17号报销完结。2015年11月25号-2015年12月31号公司给我的生产费用合计84500元。2016年1月17号我将整理好的相关报销票据合计报销金额91371.5元,通过西安-濮阳的交通大巴发到公司,期间我给公司生产部***飞打电话,提醒第二天凌晨7点去濮阳总部车站接收文件。次日,杨燕就住宿费致电我询问报销问题。故对方要求退还业务资金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且要求对方返还我垫付资金6871.5元。四、对方要求违约金事宜,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竞业禁止,此条款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未对我竞业期间补偿做说明,故此项属于霸王条款,基本属于废条。五、公司提到我主动降薪一事,与事实不符。2015年3月因为长庆油田招标失利,我自己提出检讨及降薪请求。2015年3月31日,在公司例会上,宣读通报了我的自我处罚申请。当日17:03:46在公司通报处理结果,结果没有批复要扣除我2015年度基本工资一半的事。综上,请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方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入职管通科技公司,主要负责技术支持。2011年4月后调至长庆项目部担任项目部经理。
2014年4月28日,管通科技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生效日期2014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终止;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合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否则,乙方将被要求支付相当于乙方在甲方工作三年的工资;甲方规章制度及所有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015年1月27日,管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关奎向***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你的薪资,2015年按照利润提成。比原来少拿了两万,委屈你了”,内容为“二、薪资待遇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利润提成工资+客户增加数奖+营销费控制奖惩+模拟股份制奖励1、基础工资:12万元/年;2、提成工资:长庆项目部利润10%+油田及其他负责市的产值增加值*5%(考核中的产值均为不含税产值)3、销费控制率:营销费用长庆项目部控制在7.5%内,各市场营销费率综合为9%。考核同项目部提成考核方法一样;每超支或节约费用,从提成产值中扣除(节约即增加)相应产值金额。4、客户增加数考核:对新增客户产值金额在50000元以下,每增加一客户,按200元计算奖励工资;50000元-100000元,每增加一客户,按500元计算奖励工资;100000元以上的客户,每增加一户,按1000元计算奖励工资;注:客户产值按全年总产值计算,新增客户为以前没有与公司发生过业务的客户。5、模拟股份制奖励年产值超百万,模拟股份制奖励固定金额2万元”。管通科技公司陈述该邮件非最后定论,双方协商多次,最终是1月29号决定。最后只定纯利润的10%,其他待遇都未定。2015年1月28日、29日,尚关奎就项目部人员提成问题与***进行协商,并确定***的提成比例为10%。另,管通科技公司按每月5000元岗位工资向***发放2015年工资,另有工龄工资、技术等级、补助,2015年全年***的全部工资为76080元。
2015年3月26日,***向管通科技公司的尚关奎、满小莉等人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关于长庆油田招标失利的自我检讨及处罚》,内容为“公司领导:2015年3月6号长庆油田采油三厂进行了堵漏业务的招标,从标书下发到开标周期一个月。公司在接到招标信息后高度重视,通过慎重分析后定下了要拿下第一、二标段的目标。为此,公司组织了市场部、市场推广部等部门配合制定标书,并对整个标书进行了周密安排。2015年3月9号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公司得分在第三名,已经基本可以确定落选了。虽然经过一系列的补救工作,最终无法改变结果。本次招标失利给公司造成近200万合同额的损失,给公司在市场上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本次标书主要失误在人员资质上,起初为了更好的保证中标,使用了公司内部颁发的堵漏操作证,致使专家评委对此不认可,就人员证书上一项就与其他公司拉开近20分的差距。本次公司任命***为主要负责人,失利原因为***对招标不重视,轻视对招标过程微细环节的把控和规范化的要求,造成了这次招标的失利。为了警示业务人员对工作细节的把握,警示自己在今后工作中更好的把控细节,也为了将来不再出现类似事件,本人建议公司给***以下处理:1、本次招标失利***负全部责任2、免去***总经理助理职务;3、扣除***2015年度一半的基本工资;4、全公司内通报批评。以上是本人对此次失利的自我处罚意见,希望公司同仁以我为戒,协同奋进完成2015年公司产值目标”。2015年3月31日,杨燕向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主题“关于长庆油田招标失利的通报批评”,内容为“公司属各部门:2015年3月在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堵漏业务的投标工作中,***为主要负责人。由于其对投标工作不重视,对过程细节的把控和要求太轻视,工作安排失误,导致公司近200万合同额的损失,同时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此次招标的失利,***应负主要责任。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撤销***总经理助理职务”。2015年12月期间,管通科技公司的满小莉向***转账84500元,系报销各项生产费用。***提交2015年12月报销明细表,显示应报销金额为91371.5元。管通科技公司不认可报销明细真实性。
另查,2015年4月1日,管通科技公司(乙方)与西安市安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承揽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第一采油厂,油、水管网/容器堵漏施工等业务交给乙方,并代表甲方处理并承担质量、进度、安全等技术及经济责任;合同标的未做明确约定;合同附件:甲方与长庆油田第采油一厂、第采油五厂业务合同。2015年7月30日,管通科技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合同标的800000元。2015年11月26日,管通科技公司(乙方)与西安市安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承揽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地面容器及管线带压堵漏技术服务业务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安全施工等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施工;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49.744万元。同日,双方再次签订《项目转包合同》,甲方将承揽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第十二采油厂,油、水管网/容器堵漏施工等业务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社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安全施工等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施工;合同标的未做明确约定。
再查,2015年3月,毛某的提成工资为1656.36元,与***提交的电子邮件中相关内容一致。2015年7月21日,管通科技公司人力资源杨燕向***、胜瑞兴发送电子邮件,主题“陕北项目部考核办法7.7”,内容有“市场区域以陕北靖边、榆林、内蒙乌审旗、鄂托克旗一带长庆油田采气一厂、二厂、三厂、四厂、五厂等为核心,辐射周边区域。…长庆油田采气二厂中标业务产值,归属长庆项目部,(员工提成按谁施工谁提成执行,胜瑞兴提成按他人营销自己施工考核办法即项目部净利润的5%考核兑现…”。
再查,2015年4月1日,***与郝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止;租金19000元。***离职后,郝磊返还***租金4750元。
再查,2016年3月23日,孟晓峰收到采油二厂集输大队生产维修费现金88000元。庭审中,孟晓峰明确陈述同意直接扣除。
庭审中,管通科技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结算清单》,***签字处载有“我确认上述手续已全部完成,从此解除我与管通科技公司的劳动服务关系。日期2015年12月31日”。但上述手续栏均为空白,管通科技公司以此证明***未完成交接工作。***不认可公司主张,称12月31日是公司要求填写的。***亦提交离职交接清单,以证明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该清单显示时间为2016年1月3日,参加人有满小莉、郭西周、杨燕、***。***陈述系2016年1月3日作的现场交接,管通科技公司的满小莉、郭西周、杨燕均在现场,交接22项物品,他们说后补交接清单。管通科技公司不认可上述交接清单的真实性。当日19:00,杨燕向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主题--关于***离职的通知,内容为“***于2016年1月3日离职,原管辖的长庆市场工作交由郭西周负责,郭西周联系电话186XX****XX,望各部门予以配合”。
庭审中,管通科技公司提交2012年3月22日发给***的电子邮件,主题为“2012年项目部考核政策”,附件为《项目部经理工资发放办法》,显示项目经理工资含岗位工资、各项补助、业务提成、干股分红。管通科技公司还提交***近三年的工资明细,显示***2012年应发工资44900元、年底兑现74199.95元,合计119099.95元;2013年应发工资53650元、年底兑现123033.76元,合计176683.76元;2014年应发工资101443.07元,年底兑现253462.13元,合计354905.2元。***不认可真实性,称自己未计算过。***陈述其2013年的工资是利润考核,2014年工资是年薪30万加年底干股分红。
庭审中,管通科技公司提交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在2015年12月17日(离职前)与胜瑞兴、徐旺共同成立郑州新悦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可真实性,陈述仅是筹备,并未正式运营。
庭审中,***提供证人证言,胜瑞兴证明其于2016年元月收到长庆油田第二采气厂管道修复补强项目利润5%的提成19000余元,项目部与公司本部之间主要通过邮件沟通;证人王某证明2015年1月-12月,项目部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产值上报,管通科技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考核明细给***,本人工资含底薪加提成由***决定;证人毛某证明内容同王某证明内容。
2016年4月11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基本工资60000元;2、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业务提成工资251221.25元;3、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模拟股份制奖励20000元;4、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客户增加金4000元。管通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反申请,请求***:1、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返还租金退款4750元;3、退还业务支款11946.02元;4、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615595.84元。2016年10月8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921、2454号裁决书,裁决:1、管通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60000元。2、管通科技公司支付***模拟股份制奖励20000元。3、驳回***的其它申请请求。4、驳回管通科技公司的申请请求。双方均对该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劳动合同、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921、2454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离职交接清单、离职通报、电子邮件、工资分配表、2015年度签约的合同、汇款明细、光盘、证人证言、管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电子邮件、离职结算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录音资料、电子银行回单、工商登记信息、客户数量对比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要求支付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基本工资60000元,管通科技公司不同意支付,并提交***的自我检讨书予以证明系***本人提出扣除,公司依照执行。***陈述管通科技公司在最终通过处罚决定中并未提交该项,故不能证明已就扣除一半基本工资的事宜协商一致并执行。本院认为***针对自身工作过错行为,主动提出扣除其一半工资作为处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管通科技公司虽未做书面通报,但实际发放月工资时扣除一半的基本工资,视为默认***的主张,且管通科技公司系按月向***发放工资,***于2015年3月作出自我检讨,至2015年12月,其对工资发放亦未提出异议,故视为双方已达成扣除一半基本工资的协议。故***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支付业务提成工资,其提交的电子邮件有尚关奎的明确确认,系利润的10%。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0%的计算基础究竟是公司的净利润还是项目部毛利润。本院分析如下:一、管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关奎向***发送的电子邮件主题为“你的薪资,2015年按照利润提成。比原来少拿了两万,委屈你了”,在此应该是对利润做的大致预估,而不是管通科技公司所述公司做最终财务结算后的净利润。二、管通科技公司的毛某2015年3月的提成工资与满小莉发送邮件中毛某的提成数额一致,毛某的提成计算依据是项目部毛利润。三、管通科技公司认可***提交的2015年3月-11月长庆项目部成本统计表系满小莉发送给***的,明确显示***的提成数额是依据项目部毛利润计算。故本院认为应该是长庆项目部毛利润的10%。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情况负举证责任。管通科技公司陈述因***不配合办理交接工作,公司未作最后财务结算,故无法计算提成的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管通科技公司提交毛某的工资表以证明毛某的提成工资与***提交的成本统计表中的数额不一致,恰恰证明其公司已经对利润的数额做了最终确认。现管通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得的提成数额,本院依据***所提交的成本统计表,予以计算其应得的提成数额为251136.03元。***明确表示其从第三方领取的88000元可直接扣除,本院不持异议。故管通科技公司还应支付***提成工资为163136.03元。
***要求支付年底分红20000元,并提交电子邮件证明其工资中含此内容,管通科技公司陈述***工资中无此内容,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不足以证明该内容已被扣除,且其提交的2012年项目部经理工资发放办法,显示工资内容含干股分红。管通科技公司未举证“年产值不足百万”,故应支付***此部分款项。
***要求支付客户增加金4000元,主张增加四个超过10万元的新客户,并提交相应的合同予以证明。管通科技公司认可超过10万元的客户有采油六厂、采气二厂、西安市安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依据***提交的合同和管通科技公司提交的客户对照表,可知西安市安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分别和管通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且合同业务单位不同,故应视为不同的客户。***的此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管通科技公司要求***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提交《交接清单》证明已办理交接手续,管通科技公司虽不认可,但当天即发出通告,告知***已离职一事,且相应的合同原件亦在管通科技公司处,故视为双方已办理完毕交接手续。故对管通科技公司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管通科技公司要求返还租金4750元,从***和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可得知***离职时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从录音中可知第三方已退还相应租金,故对管通科技公司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通科技公司要求退还业务支款,其提交的明细账均为打印件,***对此不认可,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故管通科技公司该项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管通科技公司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对补偿费进行约定,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管通科技公司亦未实际支付补偿费,故管通科技公司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成工资163136.03元。
二、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模拟股份制奖励20000元。
三、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客户增加金4000元。
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75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开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
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