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9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郑州新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一层1B-6。
法定代表人:尚官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治
书记员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