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佰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9034

原告:***,男,19721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95日出生。

被告:北京国电佰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8号楼3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4855593F

法定代表人:袁志伟,总经理。

被告:北京祥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凤河营村凤福街81号楼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FEM82D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国电佰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祥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3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720日至2017820日期间的劳务费88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720日至20178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煤改电工程提供劳务,经查该工程是被告北京国电佰宏电力安装公司分包给被告北京祥娜电力工程公司,被告北京祥娜电力工程公司再分包给被告***,***找来原告等人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

由于北京祥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北京祥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法向北京祥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衍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小雪
人 民 陪 审 员   白秀云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