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4926号
原告: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72。
法定代表人:吴松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才,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
原告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王军武进行调解,原告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