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1154号
原告: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72。
法定代表人:吴松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才,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第三人:北京天恒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村中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强。
第三人:天恒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
原告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恒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天恒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 光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栓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