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72。
法定代表人:吴松樾,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王望潍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63299540。
法定代表人:于爱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7民终67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7600.00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73751.00元。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腾
书 记 员 王敏敏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72。
法定代表人:吴松樾,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王望潍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63299540。
法定代表人:于爱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7民终67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7600.00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73751.00元。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腾
书 记 员 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