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0101号
原告:北京欧盛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欧盛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登记期间,依法委托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2023年7月7日,北京欧盛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欧盛辉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欧盛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