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9992号
原告:荆门市洋丰远大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荆门市洋丰远大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洋丰远大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门市洋丰远大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