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702号
申请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2-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9329931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元,由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董红
人民陪审员熊月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