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065号
原告: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
主要责任人:黄俊,男,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
原告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审 判 员 初 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