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818号

原告:***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权伍哲。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

原告***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