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保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2-3)。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93299315Q。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皖0522执保5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亦划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