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38067号
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委派代表:陶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委派代表:黄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海合伙企业)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环保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初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军、王敏,被告汉唐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汉唐环保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议案”的股东会决议;2.汉唐环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汉唐环保公司设立于2009年7月27日,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系汉唐环保公司的股东。2020年12月22日,汉唐环保公司发布《汉唐环保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股东会决议,汉唐环保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北京拓新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公司)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汉唐公司),注册资本18000万元,同时,汉唐环保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大连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环境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汉唐环保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经查询,拓新汉唐公司、中科环境公司已实际于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8日注册成立。根据汉唐环保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汉唐环保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供任何专家、专业人员评审文件,未对该两项投资行为及合作对象进行审慎调研。因此,该两项决议内容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汉唐环保公司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多数决的形式通过了有损汉唐环保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可能给汉唐环保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决议,剥夺了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作为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实质权益,应予撤销。
被告汉唐环保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一、1.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达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根据《汉唐环保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的信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召集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12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会议通过的两项议案同意股数均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2.通过的两项议案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关于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第九十一条,即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在起诉状中提到的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判断,而该两部规定均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界定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汉唐环保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并结合汉唐环保公司在两家新设公司的投资额,均未达到重大标准,故不属于必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重大投资项目。并且,不能讲章程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定当然理解为公司应当将重大投资项目有关的专家、专业人员评审意见公之于众。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二、参股子公司设立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并不实质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汉唐环保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参股设立拓新汉唐公司、中科环境公司的议案后,才向标的公司履行了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实质上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汉唐拓新公司、中科环境公司的设立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9日、12月8日,主要原因系各方为了防止因各地工商局受理新设公司业务办理周期耽误设立进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参与设立两家公司的议案之后,便着手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属于公司正常合理的商务经营行为。同时,与两家新设公司有关的投资事项已经于2020年12月21日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有关要求。
经审理查明:汉唐环保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112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董浩骅。汉唐环保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显示,睿海合伙企业持有汉唐环保公司500000股,持有比例为0.4440%;天风投资中心持有汉唐环保公司1250000股,持有比例1.1101%。《汉唐环保公司章程》(2015年9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第八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2020年4月13日,汉唐环保公司发布《汉唐环保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根据该公告,原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十四)项修订为: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原章程第八十四条内容不变;公告同时载明,因有新增条款,故新章程条款的序号作相应的条款。根据汉唐环保公司提供的《汉唐环保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显示,原章程第八十四条的序号调整为第九十一条;经查询,汉唐环保公司已将该份公司章程提交工商部门备案。
2020年12月4日,汉唐环保公司发布《汉唐环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根据北京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600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76697107.08元,净资产为286597021.71元。
2020年12月22日,汉唐环保公司发布《汉唐环保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案涉股东会决议)记载: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1日;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浩骅;会议出席情况: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12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二、议案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拓新汉唐公司》的议案1.议案内容:围绕公司“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为完善公司多元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水务与水生态修复领域的市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拓新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拓新汉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8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5902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反对股数653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环境公司》的议案1.议案内容:围绕公司“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完善公司多元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土壤修复领域市场,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于大连生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连环境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5902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反对股数653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
庭审中,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表示,其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有关设立拓新汉唐公司和大连环境公司的议案的理由如下:1.该两条议案违反了《汉唐环保公司章程》(2015年9月版)第三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设立汉唐环保公司和大连环境公司的总投资为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4.88%,属于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是该两家公司在2020年12月9日、8日已经成立了;2.该两条议案违反了《汉唐环保公司章程》(2015年9月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但是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评审报告,公司就已经成立了。汉唐环保公司表示,设立拓新汉唐公司、大连环境公司均未达到汉唐环保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的标准;公司章程对于“重大”没有明确定义,汉唐环保公司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义“重大”的含义,根据《汉唐环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汉唐拓新公司涉及投资金额864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94%,占上一年度资产净额的30.15%,大连环境公司涉及投资金额45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94%,占上述资产净额的15.70%,均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重大”的标准。
诉讼中,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同时表示,拓新公司、中科公司没有经营条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中科公司注册的地址名下有70多家公司,合作对象有违法行为,不应与之合作;拓新公司与中科公司不具有合作开展业务的能力及经营能力,会导致工商监管部门的处罚,影响汉唐环保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汉唐环保公司与之共同设立新公司会损害小股东利益;两家公司不具备承接投资项目的资金能力、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资源优势;本次投资系作为参股公司、非战略投资,没有清晰的投资目的,只能靠收回分红来维护股东权益,在公司分红和投资退出机制没有相应约定,也没有任何对赌条款,两合资公司的股东会层面被告公司均无重大事项决策权和一票否决权,在董事会层面也没有董事会席位,均无控制力也没有清晰的收益、回报机制,投资合作目的也不明确,是一种假借投资行为转移资金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另查,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汉唐环保公司章程》(2015年9月版)、《汉唐环保公司章程》(2020年4月版)、《汉唐环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汉唐环保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汉唐环保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股东会形成了案涉股东会决议,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作为汉唐环保公司的股东,于2021年1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相关内容是否违反了《汉唐环保公司章程》中有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
首先,案涉股东会决议中的两项议案的相关内容未违反《汉唐环保公司章程》中有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此处所指的交易应为单笔交易数额,并非投资项目的累计数额。这是因为,一方面,累计数额一般适用于企业较为长期的、总体投资规划。企业根据某一特定时期投资的筹集和运用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进行集体决定,公司法和《汉唐环保公司章程》均对此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股东大会针对单笔大额交易进行审议,在保障了股东权益的同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和决策效率,符合企业经营的一般操作。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主张应该累计计算投资数额占比,但是并未明确累计计算投资数额的起始时间应当如何界定,如果以单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数额累计计算,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多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形式回避这一规定,会导致既降低了效率,又不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因此,应以案涉股东会决议两项议案的投资数额分别计算占比。经过计算,汉唐拓新公司的投资金额为8640万元,占汉唐环保公司资产总额的22.94%,大连环境公司的投资额为45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94%,均未超过30%,因此,该两项议案的内容均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次,案涉股东会决议中的两项议案的相关内容未违反《汉唐环保公司章程》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股东大会集合了公司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除法律列举的职权以外,公司章程亦可就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规定,因此,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应为重大事项。故《汉唐环保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包括《汉唐环保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因此,如果汉唐环保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上述占比,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由于汉唐拓新公司、大连环境公司两笔投资的占比均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投资设立该两家公司无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因此,汉唐环保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形成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并未违反《汉唐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风投资中心、睿海合伙企业关于拓新公司与中科公司不具有合作开展业务的能力及经营能力、影响汉唐环保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损害小股东利益、侵害股东知情权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以通过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初 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