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6268号
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陶猛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风瑞熙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审 判 员  哈笑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