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民初795号
原告:汇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浩骅(TUNG,Eric),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鲍丹丹,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第三人:张羽昕,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第三人:左永福,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张蕙,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五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盈中心)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第三人董浩骅、鲍丹丹、张羽昕、左永福、张蕙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裁定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盈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谢洪军,汉唐公司及董浩骅、鲍丹丹、张羽昕、左永福、张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盈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汉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的决议;2.判令撤销汉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的决议;3.判令确认汉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的决议无效;4.判令汉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4日,汉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拟与北京拓新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水务公司)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汉唐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拟与大连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生态公司)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科公司)。然而,拓新水务公司、大连中科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不具有管理能力,未缴纳注册资本,亦不具有相关资格条件,汉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通过对外投资的方式损害了汉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关于两项议案的决议应予撤销。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拟与北京汇金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行公司)继续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将7620万元理财资金展期12个月,但汇金行公司作为私募管理公司不能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此,该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的决议无效。
具体而言,案涉决议作出时间是2020年12月4日,汇盈中心于2021年1月28日向在朝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朝阳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汇盈中心在起诉时及现在均为汉唐公司股东。汇盈中心对于三项诉讼请求所涉决议的作出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表决的程序没有异议。
第一项诉求和第二项诉求所涉的决议事项要求撤销的原因为违反了2015年9月汉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32条关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外投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汉唐公司现为拓新汉唐公司和大连中科公司的股东。案涉决议违反汉唐公司章程第32条第6款规定的诚信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虽汉唐公司年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是唐桂芝,但汉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桂芝及其子董浩骅。唐桂芝年近80岁,无管理能力,董浩骅自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多种职务,其履历表明其具有实际管理公司的能力。拓新汉唐公司的另一股东拓新水务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2020年11月2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股东发生变更,说明合作对象发生变更。大连中科公司的另一股东大连生态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汇盈中心公告称,拓新水务公司、大连生态公司在分别应在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6个月内内缴足出资,但二公司均未缴足注册资本。另,拓新水务公司和大连生态公司均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无开展环境污水和废水处理施工服务资质。工商档案显示二公司均只有2名员工,不具备管理能力。汇盈中心两项对外投资均为参股投资,但其在股东会层面无任何控制力,且投资成本回收周期均将近10年。因此,上述决议损害了汇盈中心的利益。董浩骅是实际控制人,其有能力通过决议,股东代表诉讼只是事后维权,本案中,汇盈中心通过事前进行维权,避免汉唐公司损失的产生。
第三项诉求所涉的决议违反了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受托理财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范围,汇盈中心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故应当是无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3条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对进行融资租赁的公司牌照进行审批。银监会《202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表明金融融资租赁需要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4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汇金行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持有受托理财及融资租赁的业务牌照。另,汇金行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只备案两个产品,为荣耀1号和富春1号,两个基金产品已经被备案清算。案涉委托的理财产品未备案,所以不具备受托资格。
汉唐公司辩称:认可起诉时及现在汇盈中心均是汉唐公司的股东,但不同意汇盈中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汉唐公司现为大连中科公司和拓新汉唐公司股东,出资均已实缴,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召开和表决程序均未违反章程和法律规定。汇盈中心提出的合作公司没有资质,对汉唐公司的股东产生损害,没有依据。若合作公司存在资质欠缺,汉唐公司可以在合资公司范围内寻求股东的权利救济。汉唐公司章程第32条是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5位第三人均不是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桂芝,汇盈中心称唐桂芝年龄大没有管理能力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具体而言:
一、汉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议案”合法、有效。
(一)上述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汇盈中心对此不持异议。
(二)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案涉三个议案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1、议案2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第87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第33条第1款第14项规定,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1即《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不属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根据《汉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2020-029)披露的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376697107.08元、资产净额为286597021.71元。该议案所涉及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为新设参股子公司,投资金额为8640万元,占上述资产总额的22.94%,占上述资产净额的30.15%。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2即《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所涉及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亦为新设参股子公司,投资金额为4500万元,占上述资产总额的11.94%,占上述资产净额的15.7%。因此,上述交易均不属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均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董事会有权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另,前述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根据《汉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2020-029),公司参股新设的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情况如下:
拓新汉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其中汉唐公司以现金8640万元认购公司864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48%的股权,拓新水务公司以现金9360万元认购公司93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52%的股权。双方于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完成全部出资。
大连中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汉唐公司以现金4500万元认购公司450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45%的股权,大连生态公司以现金5500万元认购公司550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55%的股权。双方于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完成全部出资。
考虑到前述两个议案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为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首要原则,汉唐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两个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确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两个议案后,公司董事会从项目建设的战略角度出发,考虑到各地工商局办理新设公司业务存在办理周期,为防止因前述业务办理周期耽误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的设立进度,汉唐公司便与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的控股股东着手启动了新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前述行为属于公司正常合理的商务经营行为。汉唐公司作为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的参股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股设立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的有关议案后,才向标的公司履行了股东实缴出资义务。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的其他股东(除汉唐公司外)也已经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
汇盈中心提出的关于拓新汉唐公司、大连中科公司以及该两家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具备相应经营管理能力、成立时间短、没有业务资质等一系列可能损害汇盈中心作为汉唐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司对外投资,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并不是简单代表了某个大股东或者某个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3即《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议案,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汉唐公司委托理财的公告》(2020-027),汉唐公司拟于2020年12月10日与汇金行公司继续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投资方向主要为参与以中国境内高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央企或大型地方国企为承租人的低风险融资租赁业务。
汇盈中心提出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各种规定,与本案无关。汇盈中心主张与议案有关的受托人即汇金行公司没有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格,不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委托理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于受托人的要求是委托其负责投资理财,投资方向为参与低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而不是要求受托人自身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汇金行公司以何种方式参与委托理财协议规定的低风险融资租赁业务,是汇金行公司自身的业务经营策略问题,与委托理财协议的内容无关,与本案诉讼请求更无关。
汇盈中心提出的与委托理财有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与本案无关。本案有关委托理财事项不属于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因此不属于前述指导意见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该意见。另,前述指导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
汇金行公司是一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汇金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本身就有代客理财、委托理财的含义。汇金行公司接受汉唐公司的委托,并与汉唐公司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前述协议合法有效。
汉唐公司与汇金行公司作为依法设立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二公司在股权控制方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汉唐公司与汇金行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范围。汉唐公司作为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对于关联交易有着极其严格的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中,并没有任何内容显示该决议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汇金行公司在年报信息中预留的地址为其通讯地址,并不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司注册地址。
综上,汉唐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发展战略关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既然程序上经过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股东有效表决通过,那么内容上自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应当驳回汇盈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董浩骅、鲍丹丹、张羽昕、左永福、张蕙述称:不同意汇盈中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汉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董事会决议的签字均为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汉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汇盈中心为汉唐公司现任股东之一。
2020年12月4日,汉唐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载明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具体内容为: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拓新汉唐公司的议案》,议案内容:围绕公司“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为完善公司多元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水务与水生态修复领域的市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拓新水务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拓新汉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8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议案内容:围绕公司“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完善公司多元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土壤修复领域市场,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大连生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连中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拟于2020年12月10日与汇金行公司继续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投资理财到期后,将其中7260万元理财资金展期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6.5%,投资方向不变,汇金行公司按季度向公司支付收益,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浩骅、鲍丹丹、张羽昕、左永福、张蕙在董事处签字,并加盖汉唐公司的公章。
2020年12月4日,汉唐公司发布《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会议审议事项:(一)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日,汉唐公司发布《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内容为:1.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拓新水务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拓新汉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8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2.根据北京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600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76697107.08元,净资产为286597021.71元。本次投资共86400000元,占总资产的22.94%,占净资产的30.15%,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3.2020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管理交易;4.公司与拓新水务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之股东协议,协议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其中汉唐公司以现金8640万元认购公司864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48%的股权,拓新水务公司以现金9360万元认购93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52%的股权。双方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完成全部出资。本协议期限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0年。同日,汉唐公司发布《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内容为:1.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大连生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连中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2.根据北京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600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76697107.08元,净资产为286597021.71元。本次投资共45000000元,占总资产的11.94%,占净资产的15.7%。公司12个月内累计投资共计131400000元,占总资产的34.88%,占净资产的45.85%,因此,本次交易不够成重大资产重组;3.2020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4.公司与大连生态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共同设立公司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汉唐公司以现金4500万元认购公司450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45%的股权,大连生态公司以现金550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公司55%的股权。双方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完成全部出资。同日,汉唐公司发布《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公告》,内容为: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公司拟于2020年12月10日与汇金行公司继续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投资理财到期后,将其中7260万元理财资金展期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6.5%,投资方向主要为参与以中国境内高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央企或大型地方国企为承租人的低风险融资租赁业务;2.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赚取收益,不会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范畴;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4.此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公司拟于2020年12月10日与汇金行公司继续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投资理财到期后,将其中7260万元理财资金展期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6.5%,汇金行公司按季度向公司支付收益。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020年12月22日,汉唐公司发布《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为:1.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2.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12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3.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议案内容:围绕公司“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为完善公司多元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水务与水生态修复领域的市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拓新水务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拓新汉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8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5902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反对股数653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议案内容:围绕公司“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完善公司多元化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土壤修复领域市场,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拟于2020年12月22日与大连生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连中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5902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反对股数653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股份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拟于2020年12月10日与汇金行公司继续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投资理财到期后,将其中7260万元理财资金展期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6.5%,投资方向不变,汇金行公司按季度向公司支付收益,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5902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反对股数653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回避表决情况。
另查,汉唐公司2020年4月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及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第八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再查明,拓新汉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9日,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股东及认缴出资额情况为:汉唐公司认缴8640万元、拓新水务公司认缴9360万元。大连中科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股东及认缴出资额情况为:汉唐公司认缴4500万元、大连生态公司认缴5500万元。
汇金行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4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8号楼18层2101室01房间。该公司2019年报告载明的企业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0层02单元。汇金行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显示: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董浩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故本案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准据法适用。本案系汇盈中心基于汉唐公司股东身份提起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汉唐公司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汉唐公司登记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汉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董事会形成案涉董事会决议,汇盈中心于2021年1月28日向朝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案涉两项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本案中,汉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汇盈中心称汉唐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的议案》”的两项决议,因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32条关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外投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而应予撤销,但该两项决议事项属于汉唐公司经营决策事项,汇盈中心所称的合作公司成立时间短、经营管理人员不足等事项均不足以证明两项决议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故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汇盈中心以汇金行公司无委托理财及融资租赁资质为由,要求确认汉唐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的决议无效。本院认为,该项决议事项内容为汉唐公司继续委托汇金行公司进行投资,委托事项与汇金行公司是否具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无关,且委托事项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汇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汇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汇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文婷
人民陪审员 马 俊
人民陪审员 苏秀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彭林海
书 记 员 曹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