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330号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振玉,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底商24-25号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郝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