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4055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原告北京航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卓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4055号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14民初4055号调解书中,所有“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笔误,应为“卓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二页倒数第一行“2020年9月15”系笔误,应为“2020年9月15日”,第二页倒数第三行“2020年8月15”系笔误,应为“2020年8月15日”,第三页正数第二行“2020年10月15”系笔误,应为“2020年10月15日”第三页倒数第二行“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系笔误,应为“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是四日
书记员 于培培
附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中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