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3210号
原告:北京正章锚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村委会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正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小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08。
法定代表人:石超,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告:北京雁柏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亮,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正章锚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雁柏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正章锚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北京正章锚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章锚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北京正章锚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 丹
书 记 员 胡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