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业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业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置富广场8栋3楼3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
被执行人: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A区6号-108。
法定代表人:张佰春。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0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业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7.08463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7.06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50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077.0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03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