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28947号
原告:***,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运通花园208-1。
法定代表人:张佰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延民,男,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金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被告昊海金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延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297 959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30日,被告昊海金科公司将通州区地铁7号线东延工程土建施工06合同段钻孔桩打桩施工分包给原告***钻机队,原告***完成钻机打桩施工,双方签认《分包工程结算单》,确认***完成围护桩施工工程量755.39立米,单价165元/立米。确认应付总价款124 639元。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30日,被告昊海金科公司将通州区首都副中心管廊围护桩工程打桩施工分包给原告***钻机队,原告***完成打桩施工,双方签认《分包工程结算单》,确认***完成长螺旋钻孔桩打桩施工工程量1291.5米,单价80元/米,结算应付总价款103 320元。2017年11月25日-2018年3月1日,被告昊海金科公司将通州区副中心职工周转房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一标段)打桩施工分包给原告***钻机队,原告***完成护坡桩打桩施工,双方签认《分包工程结算单》,确认原告完成护坡桩打桩施工工程量474.5米,单价160元/米,分包工程款75 920元。扣减总包供应材料款5920元。确认结算应付总价款70 000元。上述被告昊海金科公司分包给原告施工的通州区三项打桩工程结算价款总计297
959元(124 639元+103 320元+70 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昊海金科公司催要欠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付。
被告昊海金科公司辩称:我公司各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是目前账户被查封了,所以没有及时支付原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确实欠原告工程款297 959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97 9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被告北京昊海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宋笑然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