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6062号
原告: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801一8040。
法定代表人:赵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月,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div>
法定代表人:任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孙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刘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孙场村委会给付恒泰公司工程款1178816.23元;2、判决孙场村委会给付恒泰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178816.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孙场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5日,恒泰公司与孙场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是孙场村委会办公室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签约合同价为1882956.73元。《施工合同》生效后,恒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孙场村委会仅支付恒泰公司工程款600000元。2019年12月5日,北京兴中海建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兴中海建审字(2019)1140号),确定恒泰公司施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778816.23元。孙场村委会尚欠恒泰公司工程款1178816.23元。恒泰公司多次向孙场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孙场村委会至今未予支付,孙场村委会的违约行为给恒泰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恒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恒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孙场村委会辩称,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孙场村委会没有支付工程款,主要是因为交付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孙场村委会也提交了证据,建筑存在多处开裂、漏水等问题,孙场村委会多次和恒泰公司沟通过,恒泰公司都没有给予过维修。孙场村委会是一个村民委员会,向外支付款项的时候,需要村民代表同意的,因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直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决议,所以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第16条约定的内容。合同约定,恒泰公司向孙场村委会开具发票后,孙场村委会再支付费用,但是恒泰公司一直没有向孙场村委会开具发票,不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周期是分段付款的,从整体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不认可。欠付工程款的总额认可,给付需要村民代表同意。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5日,孙场村委会(发包方)与恒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双方均在合同尾部相应位置签字捺印。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庞各庄镇孙场村委会办公室工程,工程地点:庞各庄孙场村。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1882956.7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74986.86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预付,完成总工程量50%再支付30%,余款20%于工程竣工前付清。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完成总工程量的30%,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工程等额发票后,支付合同价的30%;2.完成总工程量的50%,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工程等额发票后,支付合同价的20%;3.完成总工程量的80%,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工程等额发票后,支付合同价的20%;4.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文件30个工作日内,收到工程等额发票后,支付合同价的10%;5.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总价的97%,余款在工程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扣留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3%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证书。第16.1.2条第2项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9年12月5日,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庞各庄镇孙场村委会办公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部分载明:该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基建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中载明的定案金额为1778816.23元。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交: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2、工程量确认单,证明工程量确认情况;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验收情况;4、结算审核报告(兴中海建审字(2019)1140号),证明工程确认结算金额;5、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的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604836.44元,以证明向孙场村委会开具过之前的发票;6、邮寄回执单,证明其于2021年9月24日向孙场村委会邮寄发票情况。孙场村委会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至4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恒泰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是没有合同依据的,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条第2项,违约责任已经划掉了,说明的就是违约责任不需要承担。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付款周期,恒泰公司主张全部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与付款周期不符。恒泰公司未按照合同附件3的约定保修义务。对于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的发票,真实性已经无法核实,但孙场村委会确实已经支付了与票据金额一致的工程款,同时认可孙场村委会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恒泰公司邮寄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和173979.79元,并认为根据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恒泰公司此前并未向孙场村委会开具发票,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孙场村委会付款并未逾期,恒泰公司无权要求孙场村委会支付逾期利息。
孙场村委会向本院提交:涉案建筑物的现场照片33页,证明恒泰公司交付给孙场村委会的建筑物存在多处墙皮脱落、墙体开裂等多处工程质量问题。恒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期2年,在2018年12月5日就已经完工,现在已经过保修期。
案件审理过程中,恒泰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其认可已付工程款为604836.44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审核报告》、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泰公司与孙场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结算审计,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孙场村委会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扣减已付工程款后,经核算应为1173979.79元。关于恒泰公司要求孙场村委会支付逾期利息的相应主张,因恒泰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此前已经交付孙场村委会工程款等额发票,且双方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责任进行了删除,并根据孙场村委会提交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173979.79元;
二、驳回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5元,由北京恒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章平
书 记 员 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