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282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衡达盛世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大宫门村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衡达盛世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就纠纷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衡达盛世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谢宝石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