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48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家庆,亳州市谯城区五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宏泰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甲66号南房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有。
原告***诉被告北京宏泰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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