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3243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泰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甲66号南房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华,北京合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宏泰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宝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培
书 记 员 郑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