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9619号
原告:北京绿建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3号楼6层1单元626。
法定代表人:白景鹏。
被告:北京宏宇恒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3号楼3层311。
法定代表人:谷春娟。
原告北京绿建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宇恒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绿建中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建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绿建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