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2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3183580W,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季全。
诉讼代表人刘季全,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80239-9,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法定代表人刘飞。
诉讼代表人刘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刘飞,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任丘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住任丘市。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成道、王子剑,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柳,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任丘市。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恒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庆峰,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群众,住任丘市。2016年7月30日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季全、被告单位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冰,被告人刘飞及其辩护人李成道、王子剑,被告人杨柳及其辩护人祁志勇、刘恒杰,被告人孟庆峰及其辩护人马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飞为了扩大其经营的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获取更多利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被告人杨柳找到周永和(另案处理),通过周永和找到其先后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公司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副总工程师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弟弟周广和(另案处理)为刘飞和杨柳挂靠的公司在企业入围、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周某2和的帮助下,刘飞和杨柳挂靠的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中标并承揽了中缅天然气、原油管道工程站场、阀室土建工程、洛阳线路土建场站分包工程、克拉苏气田输气管道工程站场、阀室土建及装修工程、黑龙江讷河输油管线供电项目等工程。为了感谢周某2和给予的帮助并继续维持和周某2和之间的关系,刘飞伙同杨柳,于2012年春节在廊坊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春节在徐州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20万元,2014年春节在廊坊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10万元,2014年4月在任丘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2万元,2014年9月在廊坊送给周某2和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2850元。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飞为了扩大其经营的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获取更多利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刘飞伙同被告人杨柳,请托时任中国石油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时某(另案处理)在办理企业入围、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后在时某的帮助下,刘飞和杨柳挂靠的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顺利入围并中标了黑龙江讷河输油管线供电项目。为了感谢时某的帮助,2014年底或2015年初,刘飞伙同杨柳在廊坊送给时某人民币5万元。
3、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飞为了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更多工程项目,获取更多利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被告人孟庆峰请托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五工程公司总经理尹辉庆(另案处理)在承揽项目等方面给予帮助,在任丘送给尹某庆人民币10万元。
4、2014年,被告人刘飞为了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更多工程项目,获取更多利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飞伙同被告人孟庆峰请托时任任丘市委副书记王生辉(另案处理)在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给予帮助和照顾,后在王生辉的帮助下,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公司拆旧楼、厂区安全检查路线及检查台项目地基部分土建工程、炼油质量升级与环保技术改造工程新东110KV变电所建筑工程、炼油厂质量升级及安全环保技术改造工程等项目。为了感谢王生辉的帮助,并维持和王生辉之间的关系,2015年年初刘飞伙同孟庆峰将2014年3月购买的斯巴鲁森林人汽车送给王生辉,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90716元;2016年春节期间,刘飞伙同孟庆峰在任丘送给王生辉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飞主观恶性小,到案之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有悔罪表现且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未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柳具备自首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主观动机并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企业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主观恶性小,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孟庆峰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刘飞伙同孟庆峰向尹某庆行贿人民币10万元,认定孟庆峰参与本起犯罪的证据不足。2、对于起诉书指控刘飞伙同孟庆峰向王生辉行贿斯巴鲁汽车一辆价值290716元,属认定事实不清。3、孟庆峰有立功表现。4、孟庆峰积极退赃,属于实际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飞为了扩大其经营的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获取更多利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被告人杨柳找到周永和(另案处理),通过周永和找到其先后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公司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副总工程师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弟弟周广和(另案处理)为刘飞和杨柳挂靠的公司在企业入围、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周某2和的帮助下,刘飞和杨柳挂靠的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中标并承揽了中缅天然气、原油管道工程站场、阀室土建工程、洛阳线路土建场站分包工程、克拉苏气田输气管道工程站场、阀室土建及装修工程、黑龙江讷河输油管线供电项目等工程。为了感谢周某2和给予的帮助并继续维持和周某2和之间的关系,刘飞伙同杨柳,于2012年春节在廊坊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春节在徐州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20万元,2014年春节在廊坊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10万元,2014年4月在任丘送给周某2和人民币2万元,2014年9月在廊坊送给周某2和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2850元。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飞为了扩大其经营的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获取更多利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刘飞伙同被告人杨柳,请托时任中国石油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时某(另案处理)在办理企业入围、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后在时某的帮助下,刘飞和杨柳挂靠的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顺利入围并中标了黑龙江讷河输油管线供电项目。为了感谢时某的帮助,2014年底或2015年初,刘飞伙同杨柳在廊坊送给时某人民币5万元。
3、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飞为了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更多工程项目,获取更多利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被告人孟庆峰请托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五工程公司总经理尹辉庆(另案处理)在承揽项目等方面给予帮助,在任丘送给尹某庆人民币10万元。
4、2014年,被告人刘飞为了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更多工程项目,获取更多利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飞伙同被告人孟庆峰请托时任任丘市委副书记王生辉(另案处理)在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给予帮助和照顾,后在王生辉的帮助下,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公司拆旧楼、厂区安全检查路线及检查台项目地基部分土建工程、炼油质量升级与环保技术改造工程新东110KV变电所建筑工程、炼油厂质量升级及安全环保技术改造工程等项目。为了感谢王生辉的帮助,并维持和王生辉之间的关系,2015年年初刘飞伙同孟庆峰将2014年3月购买的斯巴鲁森林人汽车送给王生辉,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90716元;2016年春节期间,刘飞伙同孟庆峰在任丘送给王生辉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飞、孟庆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张某1、王某2、张某2、盖自周、汤某、连某、王某3、于某、任某、刘某1、李某1、庄某1、刘某2、张某3、李某2、宋某、刘某3、郭某、张某4、王某4、刘某4、何某1、何某2、孟某1、孟某2的证言;另案处理的王生辉、尹某庆、时某、周永和、周某2和的供述;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任丘新华石油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身份证复印件;王生辉、周某2和、时某、尹某庆主体身份证明;庄某1记载的杨柳明细账资料、刘飞的明细查询结果、刘飞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杨柳农业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二公司与任丘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蓝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资料、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刘飞设立的账户的交易流水、刘飞等人通过周某2和承揽的工程相关文件、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标管理办法、分包管理办法、讷河项目合同及招标资料、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化分公司的招投标相关合同资料;斯巴鲁汽车的相关书证;办案说明、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六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视频资料、犯罪嫌疑人交接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手机号186××××3460机主信息及2017年7月8日通话记录、视频资料、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张立洪讯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信、任丘市公安局北辛庄派出所抓捕经过、任丘市公安局麻家坞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更多利润,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飞、杨柳、孟庆峰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相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被告人杨柳自愿认罪;被告人孟庆峰自愿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从轻处罚。杨柳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孟庆峰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刘飞伙同孟庆峰向尹某庆行贿人民币10万元,认定孟庆峰参与本起犯罪的证据不足以及对于起诉书指控刘飞伙同孟庆峰向王生辉行贿斯巴鲁汽车一辆价值290716元,属认定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认定。三名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杨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孟庆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任丘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泓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飞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孟庆峰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涉案赃物斯巴鲁森林人汽车一辆(车牌号津R×××××)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万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