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986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燕京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2DG15。
法定代表人:董慧文,董事长。
被告: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北里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76576725。
法定代表人:王彦邦,董事长。
被告:北京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四区21号楼三层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9312919J。
法定代表人:乘德江,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庆斌
人 民 陪 审 员 汤红林
人 民 陪 审 员 乔立娟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