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博龙净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聚丰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博龙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5882号

原告:北京聚丰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西坟村东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映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1号楼二层A209。

法定代表人:崔万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聚丰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与被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于文奇,被告鸿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鸿博公司支付聚丰公司项目费用85340元及利息5484元(依据银行同期年利率4.75%从2018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为5484元),共计90824元。2.判决鸿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7月18日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鸿博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发包给聚丰公司,鸿博公司依据合同金额支付工程费用。合同签订后,聚丰公司按期按量完成工程任务。而鸿博公司却至今未付全额费用。聚丰公司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等多种方式与鸿博公司协商、进行催告,要求鸿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鸿博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拒绝偿还、消极回应,恶意逃避,情节特别恶劣。鸿博公司拒不返还款项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也侵犯了聚丰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聚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

被告鸿博公司辩称:不同意聚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往来明细是不对的,是聚丰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聚丰公司少算了一个四万元,有一笔账聚丰公司没有记账。另外,鸿博公司说鸿博公司主张的这些钱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的,我们这边认为合同约定了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因此我们不认可聚丰公司主张的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我们认为聚丰公司必须赔偿我们13万元,我们这边实际交付2019年4月,延误了工期8个月,应该赔付我方违约金7.2万元。佳德和项目延误工期13个月,合同有条款,逾期一天支付多少违约金,这个也能计算出来。第三方的验收报告我手头有具体日期,我是根据这个具体日期来计算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鸿博公司(甲方)与聚丰公司(乙方)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佳德和细胞治疗/国典(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29号院1号楼2层。工程内容及性质:(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施工范围内空调系统安装承包方式:固定总价,±5%不增不减。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5月30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32天(空调系统施工周期与装修进度同步进行,若由于甲方设备或装修进度跟不上影响施工周期,乙方工期相应顺延)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但工程项目中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上述标准以最高的标准为准。合同价款:合同最终优惠价款170000元,该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清洁搬运费、管理费、含税16%为设备材料税(报价清单中标注)、10%为安装费税(报价清单中标注)等与本次装修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关于工期的约定:如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擅自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水、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签证,经甲方签证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在中考、高考期间全市所有建筑、装修工地停工不能有噪音,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供完工报告书给甲方,同时乙方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七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在七日内需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标。期间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自付,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款项。乙方将风机盘管及相应风管和水管管道安装测压保温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款项。乙方将室外机安装就位,管道及相关配件连接完成并保温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款项。空调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8%的尾款,2%的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壹年后支付。违约责任: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地返修至合格,且工期不予顺延。如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中关于竣工时间拖延的约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鸿博公司(甲方)与聚丰公司(乙方)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中科太康科技有限公司空调水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1号。工程内容及性质:(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施工范围内空调系统安装承包方式:固定总价,±5%不增不减。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7月18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30天(空调系统施工周期与装修进度同步进行,若由于甲方设备或装修进度跟不上影响施工周期,乙方工期相应顺延)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但工程项目中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上述标准以最高的标准为准。合同价款:合同最终优惠价款195800元,该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清洁搬运费、管理费、含税16%为设备材料税(报价清单中标注)、10%为安装费税(报价清单中标注)等与本次装修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款项。乙方将风机盘管水管管道安装测压保温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款项。乙方将室外机安装就位,管道及相关配件连接完成并保温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款项。空调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8%的尾款,2%的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壹年后支付。违约责任: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3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地返修至合格,且工期不予顺延。如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中关于竣工时间拖延的约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聚丰公司提交其与鸿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用以证明就涉案项目鸿博公司拖欠聚丰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及金额情况。鸿博公司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但其认可wanlicui系其法定代表人的微信,且聚丰公司亦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始载体,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原、被告之间所有项目的合同总金额为526861元,鸿博公司已付款金额为441521元。据此,鸿博公司尚欠款总额为85340元。

关于聚丰公司竣工验收的时间,聚丰公司称其一直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鸿博公司验收,未通过书面方式要求鸿博公司验收,聚丰公司称佳德和项目的竣工时间是2018年7月30日,中科太康项目的验收时间是2018年8月18日。

聚丰公司向本院提交李洋出具的证人证言,载明:李洋于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在鸿博公司工作,任厂房总工职位。在我任职期间,经手鸿博公司与聚丰公司开展装修项目合作,其中“佳德和”项目中,我负责对接聚丰公司前期合同与工期洽谈及后期施工过程的进度与质量等把控工作。聚丰公司完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比约定工期晚了30天,其逾期的原因是由于鸿博公司找的其他装修多个工种施工人员工作施工工序上未完成,导致聚丰公司无法进行少量收尾工作(装修空调在没有水电前提及其他装修未完成的情况下无法进行调试)。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鸿博公司认可李洋曾是其公司员工。

鸿博公司向本院提交竣工记录,用以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鸿博公司陈述所有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聚丰公司与鸿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聚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安装工作,鸿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鸿博公司尚欠款总额为85340元,故本院对聚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聚丰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以8534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鸿博公司要求聚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并要求从项目款中予以扣除,但根据其公司曾任员工李洋的证言,有项目逾期的原因是由于鸿博公司找的其他装修多个工种施工人员工作施工工序上未完成,导致聚丰公司无法进行少量收尾工作;且根据聚丰公司提交的与鸿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的微信,聚丰公司一直在主张欠款,而鸿博公司从未提及工程延误及相关事项,故本院对鸿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聚丰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费用85340元及利息(利息以853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的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4.75%为限);

二、驳回北京聚丰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麻莉

书  记  员   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