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4民初558号
原告:北京豪帝鑫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823。
法定代表人:文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吴志鹏。
被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1号楼二层A209。
法定代表人:崔XX,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豪帝鑫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豪帝鑫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豪帝鑫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北京豪帝鑫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