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4743号
原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9113824P,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1号楼二层A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PT8E84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汽贸城7号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97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97000.00元为基数,以LPR为利率自2022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21年4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已竣工向被告进行了交付。由于被告手术室地面未完工、无网络,导致原告无法对手术室净化及医患呼叫系统做检测。2022年04月25日被告出具《赤峰和美妇产医院手术室净化装修工程说明》给原告,《赤峰和美妇产医院手术室净化装修工程说明》明确规定:如果在2020年8月31之前,甲方仍不具体检测条件,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29.7万。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但被告无故拖延至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现原
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于2021年4月3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1.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此条的约定,本案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你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施工范围为:1、美济楼一层到五层的医用气体系统(氧气、负压);2、美济楼三层两间手术室装修及空气净化系统,强弱电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给排水系统;3、美济楼三层隔离分娩室、隔离待产室、分娩室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室装修及洁净屏净化;4、美济楼二层人流手术室的洁净屏净化系统;5、美济楼三层及美悦楼三层宝宝游泳区的新风系统等,同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系装饰装修合同的实际内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行为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
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松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