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722号
原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1号楼二层A2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开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解放路人和天地滕投新中心第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开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净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