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094号之二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沈菊。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楚晓石。
被告:廊坊市祥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朱官屯村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
被告:廊坊市桓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幸福城润园20号楼一单元403室(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忠国。
被告:廊坊市同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落堡镇西马圈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会。
被告:廊坊市速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建设村106号。
法定代表人:孟令洋。
被告: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
法定代表人:于洪岩。
被告: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芳。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祥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桓越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同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速聚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