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12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三河大桥西200米澜泊湾小区A7-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5T6LX2。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岭湖村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04157672C。
法定代表人:王小丹,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4544452X4。
法定代表人:楚晓石,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联东U谷研创产业园5-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6872717Y。
法定代表人:于昊平,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润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宇泰家园6号楼2门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6CKA8Y。
法定代表人:霍兰旭,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润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润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润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