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江扬电缆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3597号
原告:扬州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彩,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荣,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2605房。
法定代表人:李佳果,职务不详。
被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楚晓石,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联东U谷研创产业园5-1-501。
法定代表人:于昊平,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华盛恒通阀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兴路3号立达食品公司322室。
法定代表人:卢涛,职务不详。
被告:艾森中科(天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1926。
法定代表人:淳于小光,职务不详。
被告:威克斯威(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大站集团公司北侧A区。
法定代表人:董艳霞,职务不详。
被告:戴纳弗(北京)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5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瑞晟,职务不详。
被告: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南。
法定代表人:孟国强,职务不详。
被告: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陇海路东周路交叉口五洲小区11号院5号楼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彪,职务不详。
被告:扬州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州市邗江区四望亭西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余付林,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天津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盛恒通阀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艾森中科(天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威克斯威(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戴纳弗(北京)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扬州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江扬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江扬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成谷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