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514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4544452X4。
法定代表人:楚晓石,经理。
被告: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君临大厦-25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5271561H。
法定代表人:曾维彪,总经理。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林从孝,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