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4881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学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72.0元,减半收取计15136.0元,由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任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