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43550号
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2单元12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潘铁营村(原大皮营小学)。
法定代表人:**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