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庙卷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2585号
原告: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大皮营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职员,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德福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德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厚德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房工程款3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原、被告及被告村村民***三方签订《顺义区××镇农宅抗震节能新建翻建项目实施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承建***家房屋,建筑面积205平方米,造价32万元。且约定被告按实际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基础完成支付30%,主体完成支付30%,全部完成支付35%,其余5%作为质保金。原告签订合同后,于2015年下半年建筑完成了***家房屋,2016年***入住,但建筑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村委会辩称,我方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32万元。认可涉诉工程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具体时间无法核实),质保金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因为政府未拨款,我方才未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涉诉协议是约定由原告给***家建房,我方给付原告工程款,***给付我方15万元工程款,***现已经将该款给付了我方,所以现欠付原告的32万元均应由我方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0日,××村委会(甲方)、厚德福公司(乙方、建筑施工企业)、***(丙方、村民)共同签订《2015年顺义区××镇农宅抗震节能新建翻建项目实施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基本情况……新建翻建农宅的户型由户代表大会确定C型,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建筑造价32万元。……三、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9、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工程款……(三)丙方的权利与责任……3、丙方须在提出申请后10日内,将拾伍万元(150000元)费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七、付款方法:1、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给予拨付资金;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30%;主体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30%,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35%;其余5%作为质保***政府抗震节能住宅改造专用账户保管。2、质保金: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不计利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九、本协议自2015年8月15日签订起生效。
诉讼中,××村委会认可涉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完毕,且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认可其已经收取***交纳的15万元,且未向厚德福公司支付32万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2015年顺义区××镇农宅抗震节能新建翻建项目实施三方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15年顺义区××镇农宅抗震节能新建翻建项目实施三方协议书》系厚德福公司、××村委会、***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涉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且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依据协议约定及××村委会的答辩意见,××村委会应依约向厚德福公司支付工程款32万元。故厚德福公司要求××村委会支付32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厚德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房工程款三十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