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姚士旺与北京雷检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5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自述),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院南区14幢二层221室。
法定代表人:翁祥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嘉,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雷检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院南区14幢二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吴继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嘉,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雷盟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雷检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雷检防雷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奉君、被上诉人华电雷盟公司及原审被告雷检防雷中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庭审中明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电雷盟公司支付其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提成款30000元,确认其与华电雷盟公司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无效。事实与理由:1.其在网上看到华电雷盟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就投了简历并面试通过,华电雷盟公司承诺给其无责任底薪每月4000元,另加业务提成。其工资流水和华电雷盟公司提供的工资奖金说明都可以证明年终奖确实存在。华电雷盟公司屡次违约,属于欺诈行为。2.《谅解备忘录》针对的是2019年3月12日的仲裁请求,是其在受到翁祥奎的胁迫与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之后翁祥奎又反悔了,其也不同意撤销仲裁请求,所以应判决谅解备忘录无效。
华电雷盟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雷检防雷中心述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电雷盟公司及雷检防雷中心支付其业务提成3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华电雷盟公司及雷检防雷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主张于2018年2月26日入职华电雷盟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华电雷盟公司认可***于2018年2月26日入职,但主张其已于2018年12月31日离职。庭审中,***主张华电雷盟公司与雷检防雷中心系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主张华电雷盟公司及雷检防雷中心拖欠其提成31500元,其中30000元为工程提成、1500元为检测提成,其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工程提成30000元,要求雷检防雷中心支付检测提成1500元。为证明该主张,***并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成交通知书及发票予以佐证。
法人代表授权书载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翁祥奎系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平街校区避雷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代理人在报价、评价、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2018年7月10日”。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字样印章。
成交通知书载明:“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由我公司组织进行竞争性磋商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平街校区避雷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HGZ-HW-2018-013)的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经磋商小组认真评审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贵单位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40万元请贵公司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洽商合同等有关事宜并签订合同。保证金退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保证及时准确将保证金退回,请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当日内,将合同副本及退保证金账户信息递交至我司业务部,并标明项目编号及联系方式。为保证相关工作的安全性与时效性,请贵单位确保所提供账户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7月18日”。成交通知书加盖“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字样印章。
发票共3张,其中一张发票显示购买方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销售方为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金额共计12240元。该发票为照片打印件,华电雷盟公司及雷检防雷中心对该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两张发票显示购买方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销售方为雷检防雷中心,金额共计14241.18元。华电雷盟公司及雷检防雷中心认可该发票的真实性。***主张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项目在其接手后比此前的价格提高了2000余元,上述差额应为其提成,要求雷检防雷中心支付提成1500元。
***主张其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提成30000元即为上述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成交价格400000元扣除招待费和回扣后,按照10%的提成比例,其应获得的提成为30000元。华电雷盟公司认可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成交通知书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公司已经向***支付了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的提成,并提交银行流水及2018年奖金说明予以佐证。
银行流水显示华电雷盟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转账支付15035元,摘要一栏记载为“工资奖金-备注:全年一次性”。***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
2018年奖金说明内容如下:“项目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防雷工程回款金额:40万元整质保金:4万元整质保期限:4年(2018年11月起)应发金额:155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所得):465元实发金额:15035元质保金退回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税后奖金,税前金额:2000元(税费代扣代缴)2018年12月20日”。2018年奖金说明中载有“***”字样签名,并加盖“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字样印章。2018年奖金说明中“业务相关费用:标书费:300元,中标服务费:4200元”被划掉。***对2018年奖金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并非其本人签名。同时,***主张华电雷盟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的15035元为年终奖,但未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华电雷盟公司主张已与***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为证明该主张,华电雷盟公司提交《谅解备忘录》予以佐证。《谅解备忘录》主要打印内容如下:“甲方: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曾经合作雷电防护相关检测、工程项目纠纷达成如下谅解协议: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资金补偿11000元。2、乙方在中医药大学防雷工程质保金需要担负的金额由甲方现在支付2000元,乙方无需再承担质保金。3、乙方所借甲方现金5000元,本次直接扣除,借条作废。4、综上所述,甲方需要支付乙方11000-5000+2000=8000元。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6、本协议生效以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谅解备忘录》中手写内容如下:“附件:香山小学、19中学、万泉河小学协议也包括在内,另给提成10%,提成不包括在此8000元之内。提成10%支付条件:***未参与项目竞争。收到上述单位提成叁仟元整上述三个单位的检测提成全部结清。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诉讼撤销”。一审庭审中,***与华电雷盟公司均认可上述手写内容中除“提成10%支付条件:***未参与项目竞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祥奎所写外,其余内容均为***所写。《谅解备忘录》中甲方加盖华电雷盟公司印章,签署日期为2019年4月20日。乙方处载有“***”字样签字及按印,同时,“***”签名旁边载有“收到现金捌仟元整”,***认可该内容由其书写。同时,***认可上述手写内容书写后其才签名、按印。
2019年3月12日,***以要求华电雷盟公司、雷检防雷中心、诺朗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提成31500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对华电雷盟公司、雷检防雷中心、诺朗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就仲裁诺朗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解释为:“当时我出差有200多元的住宿费开具了诺朗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没有为我报销,所以我仲裁时申请了该公司。但是我起诉时因为紧张和着急就漏掉了”。
一审法院认为,就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提成30000元一节,首先,根据***与华电雷盟公司的陈述,***的工资组成中确实包括提成,但双方就提成并无书面约定;其次,***虽对2018年奖金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华电雷盟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的15035元为年终奖,但未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仅凭银行交易记录中摘要的记载不足以证明该15035元为年终奖;最后,华电雷盟公司与***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自行书面的内容中并未提及华电雷盟公司未支付其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的提成,显然与其关于该项目提成未支付的主张相悖,反而与华电雷盟公司关于该项目提成已付清的主张相印证。综上,***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提成30000元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主张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项目在其接手后比此前的价格提高了2000余元,上述差额应为其提成,要求雷检防雷中心支付提成1500元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新提交了《合作协议》、3张电脑屏幕照片、2张“单位工程预算表”和1张“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其中,《合作协议》显示有打印部分和手写内容。打印部分主要内容为,***与华电雷盟公司经友好协商,就雷电防护工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1.华电雷盟公司负责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技术服务;2.***负责项目运作中合同签订、款项结算等工作;3.项目结算完毕,华电雷盟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25%,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4.***负责协调建设单位的支持配合工作;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下方盖有华电雷盟公司印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0日;还有***手写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1日。在上述打印内容与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处,系***手写添加的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改为不定时工作制”等。***用该《合作协议》证明其与华电雷盟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称,该协议签了两份,其中一份添加了其手写的内容。3张电脑屏幕照片用以证明华电雷盟公司有年终奖,“单位工程预算表”“单位工程概预算表”用以证明存在防雷工程。华电雷盟公司认为***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对于《合作协议》,华电雷盟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主张手写部分为***自行添加,且手写的部分字迹是绕着公司印章写的,显然是伪造的证据;对于电脑屏幕照片、“单位工程预算表”和“单位工程概预算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华电雷盟公司也均不认可。
二审中,华电雷盟公司也提交了《合作协议》,用以证明***提交的《合作协议》是伪造的。华电雷盟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打印部分与***提交的《合作协议》打印部分内容一致,但是没有手写部分。***对华电雷盟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谅解备忘录》的内容来看,该备忘录系***与华电雷盟公司就雷电防护相关检测、工程项目纠纷达成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华电雷盟公司对***的补偿方案,对双方间的借款一并作了结算,并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该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故本院对其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提成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虽然主张其签署《谅解备忘录》系因受到翁祥奎的胁迫与欺诈,但是就此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在***不能证明《谅解备忘录》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关于《谅解备忘录》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朱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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