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363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2层2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雷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华电雷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华电雷盟公司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000元;2、华电雷盟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工资18000元;3、华电雷盟公司支付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香山小学、北京市地十九中学、万泉河小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妇产医院、对外经贸大学、中水大厦、北京矿业研究院防雷工程业务提成1214000元;4、诉讼费由华电雷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2月26日入职华电雷盟公司,担任业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华电雷盟公司约定,***无责任底薪4000元/月,提成按照合同额35%发放,季度奖按每季度合同额1%发放,年底年终奖按全年合同额3%-5%发放,差旅费按200元/天报销,每月有400元生活补助,公交费、电话费、机票等实报实销;以前曾经合作过的项目、或由***宣传、介绍、开发的项目、或其客户转介绍的项目、以及由这些项目衍生的新项目,永远属于***的业绩。因为防雷检测是国家强制性年检,每年必须检测一次,有检测项目就能衍生出工程项目,同样有工程项目就能衍生出检测项目,每年都有年检,故每年都有我的提成报酬。我多次催要工资奖金提成未果,2019年3月12日我提出仲裁,华电雷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约我和解要我撤诉。2019年4月20日,***以欺诈和胁迫手段骗取我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但2019年4月21日又明确上述业务项目永远属于我的业绩,永远有我的提成,由我终生领取报酬。现双方仍是劳动关系,但改为不定时工作制,有协议为证。我分时间段分批次催要工资提成报酬招待费等,特提起诉讼。 华电雷盟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诉讼请求。***2019年3月12日提起过劳动仲裁,***在该次仲裁申请书中自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双方劳动关系经仲裁、一审、二审已经处理完毕。2019年以后***未给华电雷盟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反而在2019、2020年,***在各法院以劳动争议起诉其他单位,自述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为虚假诉讼。且其所有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于2018年2月26日入职华电雷盟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其中打印内容如下:“甲方:北京华电雷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曾经合作雷电防护相关检测、工程项目纠纷达成如下谅解协议: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资金补偿11000元。2、乙方在中医药大学防雷工程质保金需要担负的金额由甲方现在支付2000元,乙方无需再承担质保金。3、乙方所借甲方现金5000元,本次直接扣除,借条作废。4、综上所述,甲方需要支付乙方11000-5000+2000=8000元。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6、本协议生效以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谅解备忘录中手写内容如下:“附件:香山小学、19中学、万泉河小学协议也包括在内,另给提成10%,提成不包括在此8000元之内。提成10%支付条件:***未参与项目竞争。收到上述单位提成叁仟元整。上述三个单位的检测提成全部结清。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诉讼撤销”。乙方落款处有“***”的手写签名及“收到现金捌仟元整。”***曾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另案仲裁申请,其申请书中自述与华电雷盟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 ***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华电雷盟公司应支付其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工资,还应支付其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香山小学、北京市地十九中学、万泉河小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妇产医院、对外经贸大学、中水大厦、北京矿业研究院防雷工程业务提成。另外,***主张2019年4月20日,华电雷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骗取了谅解备忘录,2019年4月21日又明确其主张的项目永远属于其业绩,由其终生领取提成报酬。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填写有手写条款的《合作协议》,甲方为华电雷盟公司,乙方为***,甲方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乙方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该协议打印内容如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雷电防护工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1、甲方负责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技术服务。2、乙方负责项目运作中合同签订、款项结算等工作。3、项目结算完毕,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金额的25%,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4、乙方负责协调建设单位的支持配合工作。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后手写内容“6、上述分工包括甲、乙双方曾经合作过的具体项目,也包括乙方新开发的项目,也就是乙方为甲方进行过营销宣传的客户群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平街校区、房山校区、望京校区等;北京妇产医院东西院区;北京市第19中学;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小学······等已经成功签订合同的客户。也包括乙方为甲方宣传拜访过,即将达成协议的客户,具体见考勤签到表。还包括由上述客户转介绍衍生的新客户。7、甲、乙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但改为不定时工作制,给客户的开发费用······8、上述客户长期算是乙方的业绩······”。其中手写的第6条和第8条均绕章书写。华电雷盟公司主张该份证据中手写部分是***手写的,***绕章写字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并提交了没有手写内容的《合作协议》予以佐证,并主张***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仲裁,华电雷盟公司与***于2019年4月20日和解,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因为***说以后有具体项目可以具体在每个项目合作,***在其他公司工作之余可以找项目再合作,但是签订合作协议后并没有项目,且***的诉讼请求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2020年9月25日***以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成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双方均认可***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华电雷盟公司,现***于2020年9月25日提起仲裁申请,即使双方劳动关系在2019年3月12日没有解除,***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亦超过仲裁时效。2019年3月12日***申请仲裁时自述与华电雷盟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院对***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及提成一节,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虽然主张受到欺诈、胁迫,但其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视为***已经对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做出了相应的处分,故对于***要求华电雷盟公司支付工资及提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