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8501号

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丽(系***之妻),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安。

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与(2020)京0107民初18499号案件合并处理。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欣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