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8501号
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丽(系***之妻),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安。
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与(2020)京0107民初18499号案件合并处理。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欣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