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9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42576-5。
法定代表人:申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东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号甲,组织机构代码68276683-8。
法定代表人:冀延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东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冀049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租赁费等784197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无房产、存款3200元并予执行、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无车辆,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伟平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