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9726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武章,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肥乡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广安路**会信用代码91130428MA07KAPA0B。
法定代表人逯延新。
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信用代码91130400752425765W。
法定代表人申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肥乡分公司、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计6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 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