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431民初51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申国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鹤、赵启吟,河北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褚志恒,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王斌,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原告***与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斌,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给付***劳务费80000元,2021年5月1日前给付***劳务费56545.6元。如果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可以向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二、被告王斌、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1515.5元,由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桂森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白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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